外字[2006]11号哈爾濱工程大學外語系保密工作責任制

時間:2006-10-21作者:文章來源:外語系浏覽:1822

 

外語系文件

外字 [ 2006 ]  11

哈爾濱工程大學外語系保密工作責任制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确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哈爾濱工程大學保密管理規定》及有關部門關于保密工作文件精神,結合外語系實際,特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本責任制适用于外語系全體師生員工。全系師生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嚴格遵守保密法規,确保國家秘密安全,對違反保密法規、洩密、竊取、出賣和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條  保密工作是外語系各項業務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業務誰主管,保密誰負責”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保密工作原則,各級領導必須把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獎懲”,做到“業務工作管到哪裡,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裡”。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是全系師生員工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全系師生員工必須遵守國家和學校的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将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學習緊密結合,确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五條  外語系保密工作目标是“體系完備、責任落實、管理嚴格、全程可控”。

第二章  外語系保密機構職責

第一條 外語系保密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      負責對本單位保密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具體組織本單位保密責任制的落實工作,做到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獎懲”;

(二)      負責依據學校各項保密制度和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本單位具有操作性的二級保密管理細則;

(三)      負責及時組織本單位人員學習和貫徹上級關于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決定,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

(四)      負責進行本單位的保密責任分解,層層落實保密責任,并将保密責任與崗位職責及業績考核挂鈎;

(五)      負責本單位的載體、保密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負責對本單位參加國際會議、涉外活動、對外交流活動的人員進行保密教育;

(七)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單位的保密工作,及時上報并協助保密辦做好保密工作;

(八)      完成校保密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二條  保密工作小組的職責:

(一)落實各項保密規定,具體負責保密管理工作;

(二)負責開展本單位全體人員的保密工作培訓、教育;

(三)負責落實本單位載體、計算機及辦公自動化設備的管理責任及保密建設實施;

(四)負責完成學校和系要求的其它保密工作。

第三章  各級負責人保密工作職責

系黨總支書記的職責

(一)  系黨總支書記是本系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擔任保密分委員會主任,全面負責本單位的保密工作,對本單位的各項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二)  保證學校有關保密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提出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要求;

(三)  負責全面落實保密分委員會職責。

 

系主任的職責

(一)  系主任是本單位國防科研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國防科研保密工作負責直接的領導責任;

(二)  熟悉本單位保密工作情況,支持保密工作,保證保密管理措施落實到位;

(三)  為保密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做到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獎懲;

(四)  貫徹執行學校和上級關于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決定,及時解決保密工作的重要問題;

(五)  在重大涉密活動中要同時布署保密工作,并請保密辦公室參與保密管理與監督;

(六)  負責查補本單位保密工作隐患,協助上級保密領導部門進行洩密事件查處。

 

兼職保密員的保密工作職責

(一)  積極宣傳保密法規,自覺遵守保密紀律,熟悉本單位的保密工作基本情況;

(二) 做好涉密載體的收發、閱辦、傳遞和清退工作;

(三)  負責組織做好本部門保密材料的形成、積累、立卷、歸檔工作;

(四)  經常開展保密檢查,發現隐患及時向保密領導小組報告并組織整改;

(五)  協助單位領導落實對全體人員的保密教育;

(六)  負責對本單位的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移動存儲器等的管理;

(七)  對本單位人員、載體、計算機、移動介質等實施動态管理,及時更新所變更的信息數據;

(八)  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保密事項。

 

黨政幹部及教職工保密守則

(一)  不洩露黨和國家秘密;

(二)  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三)  不擅自或指使他人複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确因工作需要複印的,複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四)  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五)  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确需攜帶時,須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并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管理;

(六)  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七)  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八)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演講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九)  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準;

(十)  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獎 懲

(一)對于認真落實保密責任,在保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予以獎勵。

(二)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進行查處。

                200610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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