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字[2006]15基層學術組織負責人工作條例及職權範圍

時間:2006-11-17作者:文章來源:外語系浏覽: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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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字 [ 2006 ]  15

 

基層學術組織負責人工作條例及職權範圍

 

為充分發揮基層學術組織主任的作用,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确保基層學術組織主任(副主任)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條例及職權範圍。

    一、全面負責基層學術組織的教學、科研、教學管理、教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和基層學術組織建設等工作。

二、具有提名聘用教師的權力。

三、組織評優、職稱評定的推薦及申報工作。

四、制定教學大綱、教學日曆,掌握教學進度,拟定課程設置。

五、組織教師(每周一次)集體備課、安排授課教師。

六、安排代課、停課、串課,并将情況記錄後報交外語系教務辦公室。

七、檢查教師的教案及批改作業情況。

八、要注重青年教師的業務培養和提高,為青年教師配備導師,指導他們的教學及科研。

九、組織每學期的教學檢查,并将教學檢查、教師聽課情況及教學情況在學期末寫出書面總結上報外語系。

十、每學期組織一次教學研讨和總結會,研讨、交流教學改革、教學理論、教學方法;總結教學工作,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十一、學期初提出基層學術組織工作計劃,期末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

十二、每學年組織一次觀摩公開課,不斷探索、完善課堂教學模式并加以借鑒和推廣。

十三、每學期組織一次學生課代表會,收集和反映學生對教學、教材、教師的意見或建議。

十四、營造外語學習環境,組織不同形式的第二課堂活動。

十五、組織與考試有關的命題、監考、閱卷、輔導、答疑、上報成績等工作。

十六、每學期至少聽課四次,及時了解教師的教學情況,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

十七、嚴格督促外語系《教師教學工作要求》等管理條例的執行情況。

                                             外語系

                                          2006年11月

外語系                200611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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