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考前應注意的事項
1、佩帶監考牌: 監考人員應在考試前一天或院系指定的時間内領取監考牌并在開考前佩帶好。
2、領取試卷:主監考教師需在考試開始前按照院系指定的時間、地點領取試卷及其他考務材料(如答題冊、試卷封面、考場紀實、違紀作弊登記表等),在履行簽字手續後,攜帶試卷直達所負責的考場。
3、監考教師就位:主、副監考教師均應在開考前10-20分鐘之内到達考場,共同進行考前準備工作。
4、安排座位、清點人數:根據考場人數及教室座位分布情況安排考生隔位就座,期末考試可根據考試班級安排座位,一般對于2個以上的班級要相互穿插開,排座方法要在黑闆上寫明。
5、清理考場: 在開考前,要徹底清理考場,不準學生将書包、書籍、筆記本放在考桌附近,不準攜帶紙張、通訊工具和翻譯工具。向考生強調如有攜帶手機者,務必将手機關機後送到監考教師指定的地點暫為保管。
6、明确考試時間:在相應的考試安排上查明本次考試的具體考試時間,并在黑闆上寫明。
7、宣布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強調考試所用的文具及用具要求(如:是否可用計算器;考試時不準互借文具等);強調考試紀律(如:有問題咨詢監考教師,不得詢問其他考生;不準交頭接耳,偷看或夾帶等)。
8、檢查證件:學生參加校内考試必須攜帶的證件是校園卡或學生證,對于自主考試還要攜帶自主考試的準考證,對于證件不全的或人、證不符,立即令其退出考場,并記錄下姓名、學号及所在院(系),上報教學管理部門。
9、分發試卷:在開考前5分鐘分發試卷,如果考場人數較多,也可在開考前10分鐘就分發試卷,以确保在考試正式開始時學生都能拿到試卷。在發卷過程中應向學生強調,讓他們首先檢查、核對一下試卷是否有問題,如字迹不清、缺頁或其他裝訂錯誤等,如發現問題,應舉手請監考教師解決,不得詢問其他考生。
10、其他事項:(1)在開考前如發現試卷份數不足或有其他問題,主監考人員應立即與課程負責人或命題教師取得聯系,使有關問題盡快得以解決,并将此情況告之教務處有關人員(或巡考人員);(2)在開考前如發現參加考試的學生人數與考試安排有很大差距,要及時将此情況向教務處有關人員(或巡考人員)反映。(3)考核方式(開卷、閉卷)要在考前向學生說明,如果是開卷考試還要向學生說明考試中可以參考的資料。
二、考試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1、提醒考生填寫相關信息:發卷後,及時提醒考生準确填寫其姓名、班級、學号等信息。
2、明确考生考試的時間要求:(1)對于遲到超過20分鐘的考生禁止進入考場參加考試。(2)在考試進行30分鐘後考生可以交卷離開(部分特殊考試除外)。(3)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中途擅自離開考場。(4)對于在考試過程中要求上廁所的考生,既要人性化也要提高警惕,一般情況下,可以由一名監考教師陪同考生前往,但必須全程跟蹤監視,每次每個考場隻能去一人,每名考生隻能去一次。
3、對監考人員的紀律要求:(1)監考人員在監考過程中手機要關機。(2)考試過程中不準擅自離開考場,如要上廁所或臨時有特殊事情需要處理,應事先向其他監考教師說明,并且離開時間不能過長(不得超過30分鐘)。(3)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應在考場前後交替進行巡視,不得看書看報、聊天及做其它與監考無關的事情。(4)對違反考場紀律者要及時提出警告,考試過程中如發現有違紀作弊者,應當立即中止其該課程的考試,并當場填寫違規記錄。
4、填寫考場記錄材料:監考人員要認真填寫“考場記錄”,對缺考人數、考場紀律、違紀作弊及其它特殊情況進行詳盡如實的文字記錄。填寫“考生簽到表”,要求所有參加考試的考生一一簽字确認,以避免替考等現象的發生。
5、考試結束前的提醒:在考試即将結束前,監考人員應向考生進行适當的提醒,一般情況下可在距考試結束10-20分鐘之間,提醒考生關于考試結束的時間,以及填寫好相關信息等。
6、宣布考試結束和收卷:考試結束時間一到,立即宣布結束考試,不得擅自延長考試時間。向考生強調不準将試題、答題紙和草稿紙帶出考場。要求考生暫不要離開,在收卷完畢,監考人員驗收、清點無誤後方允許考生離開考場。
三、考試結束後應注意的事項
1、驗收、清點并送回試卷:監考人員在驗收、清點試卷無誤後,由主監考人員将試卷送回開課院系的取送卷處,與有關人員進行試卷交接。
2、反映或彙報有關問題:對于在考試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如還沒來得及向有關人員反映,那麼在考試結束後一定要及時向教務處或院系有關人員彙報情況,以便及時解決。
3、違紀、作弊事件的處理:對于在考場中出現的違紀、作弊事件,一定要保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如紙條、書籍、資料、手機等),并要有考生當場簽字确認的“考試違紀作弊記實表”(如果學生在現場拒絕簽字,需由兩位以上的監考人員共同加以說明并簽字),如果是巡考人員發現的違紀、作弊事件,也要積極配合及協助巡考人員來共同處理學生的違紀、作弊事件,并做好相應的考場記錄。違紀作弊的相關材料要及時上交到教務處的學籍與考試管理辦公室。
4、考試中教學事故的處理:對于在考試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教學事故如監考教師未到、遲到、擅離考場、丢失試卷、命題錯誤以及因監考不嚴格而導緻考場秩序混亂等等,學校将根據《哈爾濱工程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修訂)》(校教質字〔2010〕3号)進行處理。教學事故發生後,有關責任人應配合教學管理部門以及院系的調查核實工作,不得糾纏或電話騷擾有關工作人員。若對事故的處理有異議,可向教學質量評估辦公室提出申訴。具體的申訴程序參照《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教 務 處
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