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外語系分會章程

時間:2013-04-10作者:文章來源:外語系浏覽:1122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本基金分會的名稱為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外語系分會。

  第二條  本基金分會屬于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附屬分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推動哈爾濱工程大學外語系教育事業的發展,緻力于加強哈爾濱工程大學外語系與國内外各界的聯系和合作,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争取國内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

第四條  本基金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校基金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基金分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與國内外各界的聯系和合作,推動學院教育事業的發展,開展校友聯絡活動;

  (二)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和配合校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

  (三)協助校基金會管理與運作基金;

  (四)資助哈爾濱工程大學外語系的建設與發展項目;

  (五)獎勵和資助哈爾濱工程大學外語系教師和學生;

  (六)獎勵為哈爾濱工程大學外語系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基金分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會組成為單數,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增減。

  本基金分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七條  理事的資格:

  (一)系現任領導及系基金主要捐贈人;

  (二)擁護本分會章程,熱心教育事業和基金會工作;

  (三)為本分會捐款或在本基金分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内有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

  (四)具有為公益事業奉獻的精神,廉潔自律。

  第八條 理事的産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系現任領導提名,并将理事名單(含組織機構)上報校基金會秘書處登記備案,理事之間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産生新一屆理事,并上報校基金會秘書處登記備案;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校基金會秘書處登記備案;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校基金會秘書處登記備案。

  第九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分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分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

   (六)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積極與海内外企業、校友等聯絡募集資金;

    (七)配合校基金會開展捐贈協議簽署、鳴謝儀式舉辦等活動。

    第十條 本基金分會的理事會是本院系募集捐贈、捐贈項目設置和捐贈資金的決策、協調、議事機構,具有“決策、協調、指揮、監督”的職能,主要職權如下:

  (一)制定、修改基金分會章程,并上報校基金會審核、核準、備案;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并上報校基金會;

  (三)決定系基金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募集捐贈計劃,編制捐贈指南;

(五)負責制定本系各基金項目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報校基金會秘書處備案;

   (六)負責監督基金項目的實施,維護捐贈方和受贈方的權益;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分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資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緻使基金分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四條 本基金分會監管部門為校基金會,基金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監事一職。

  第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核查基金分會募集資金及其他業務範圍内活動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十六條 本基金分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分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分會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建議由院系基金工作負責人擔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分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五)拟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六)拟訂基金會的内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拟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依據捐贈協議,負責本院系捐贈項目和捐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負責本院系基金項目的設立、合并、撤銷等事宜;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負責辦理本院系捐贈手續。明确捐贈對象、捐贈内容、捐贈用途、協議文本、管理規範等,會同捐贈方成立相關管理或評審組織、制定章程和實施細則、發布相關信息等;

(六)負責向捐贈方和校基金會提供年度報告和終止報告;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财産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财産;捐贈協議明确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分會可上報校基金會後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财産主要用于支持哈爾濱工程大學外語系教育事業發展:

  (一)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資助有益于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三)獎勵外語系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哈爾濱工程大學教師、職工;

  (四)獎勵和資助外語系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五)設立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基金項目;

  (六)按照捐贈者的意願所資助的項目。

  (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資助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分會的重大資助活動是指理事會認定或一次性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資助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分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校基金會上報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并由校基金會統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分會查詢捐贈财産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分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複。

  本基金分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财産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分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分會可以與捐贈方商議協議,約定捐贈方式、捐贈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并由校基金會理事代表校基金會按規範的格式以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名義與捐贈方簽署捐贈協議。

  本基金分會有權對捐贈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捐贈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分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分會每年11日至12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會有權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如需對上述情況進行審定的,向校基金會提出申請,批複後由校基金會秘書處配合出示執行報告。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财産處理

    第三十條  本基金分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分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分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内,報校基金會理事會審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終止前,應當在校基金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分會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分會對于已經履行捐贈協議并無繼續合作意向額捐贈項目進行注銷,填寫書面申請上報校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财産,應當在校基金會理事會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繼續用于哈爾濱工程大學外語系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捐贈給符合本基金分會宗旨的其他項目。

  (三)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校基金會統一納入非限定性基金“發展基金”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内,報校基金會理事會審查同意。經審查同意後,報校基金會秘書處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33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校基金會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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